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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污染防治 促进黄河水资源保护

更新时间:2008-03-26 09:08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作者: 董保华 阅读:1772 网友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经过修订,已于2008年2月28日公布,并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对确保黄河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流域和沿黄地区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体现出较高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强化政府的责任;强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制定、实施、修改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的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扩大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范围,强化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减少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流域管理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在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有了较大的强化,主要包括:

        一、流域管理和水利部门在宏观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作用更加明确。其中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和管理更加系统全面。本次修订不仅与水法协调一致,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范围扩大到江河、湖泊,将设置的主体扩大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同时规定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对实施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追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比较水法而言,提高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系统性。

        三、将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置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中。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原则下,明确规定将由有关部门确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并明确将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职责赋予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而体现出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

        四、体现流域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作用。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是水污染防治法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时,规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使流域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具有的流域管理作用得以发挥。

        五、明确和强化行政处罚权力。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除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和个人行政不作为依法给予处分,对管理相对人不依法接受监督检查要实施处罚,特别增加了对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依据职权,采取与环保主管部门相同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罚款和情节严重时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提高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可操作性。

        在2008年全河工作会议上,黄委党组提出四个重点转向。其中“把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重点转向实现黄河功能性不断流”以及“把水资源保护的重点转向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对黄河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实施为我们实现转向提供了较好机会,为此,近期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工作

        水资源保护局已经下文要求各单位部门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并组织副处级以上干部组织了专题学习研究。下一步将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强化对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扩大对社会特别是排污单位的宣传,提高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自觉性和能力。

        二、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依据职权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增加的重要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水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黄委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已有多年,积累了不少经验。但这些工作基本上是在水法规范下开展的,与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需要在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三、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

        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强化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管理,对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要积极开展黄河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黄河水资源保护法规制度研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政监察总队建设,配备适当的人员和执法装备,强化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完善满足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要求的基础建设,提高与流域管理相适应的执法水平。

        四、加强省界水质监测
 

        省界水环境质量监测是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履行好这一重要职责,应进一步做好省界缓冲区调查和确界立碑工作,加强省界水质监测必须的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省界水质监测制度,确保省界水质监测质量,为正确区分省际污染责任和实施污染控制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进一步增强技术保障和基础保障。加强自动监测、信息系统等能力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黄河水质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步伐,深入开展黄河污染物输移扩散模型研发,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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