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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6月5日正式施行

更新时间:2008-06-03 08:36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阅读:3916 网友评论0

  经修订后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6月5日正式施行。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在南京召开宣传贯彻座谈会。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在会上强调,一定要把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进治太工作的重要契机,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推动水污染治理进程。

  赵克志指出,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制度,在健全环保体制机制、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全面彻底治理太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他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治理太湖的工作责任。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水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问责制。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太湖治理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开展太湖地区主要排污权初始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建立有序的交易市场。

  赵克志强调,要狠抓铁腕治污。突出抓好工业点源治理。要严格实施太湖地区新的污染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全面推进生活污染防治。6月底前,太湖流域没有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都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全部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和相应的地方标准。努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要引导农民调整种养结构,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坚决抓好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当前,要逐条编制小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坚持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坚决做到严格执法不手软,铁腕治污不放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龙生就《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了具体部署。

  江苏省环保厅、水利厅、建设厅、农林厅等部门就贯彻《条例》作了发言。江苏省有关部门,太湖流域五市人大常委会、环保部门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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