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四季度起 广西所有县市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出台了,要求3年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厂覆盖全区所有市县,而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至2007年底,全区市、县城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1.78%,远低于全国44.99%的平均水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38.28%,也明显低于全国约44.5%的平均水平。
按照《决定》的要求,3年内,全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3吨。到2010年,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县城达到50%以上;设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
而在2008年,所有地级市全部建成相关设施并投产,县级市、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决定》还要求,在增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实行相应的税费减免、电价优惠政策。
另外,要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市县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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