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要政策支持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政策支持
垃圾处理的副产品附加值低,主要依靠收取垃圾处理费(由财政支付)来运营,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后,提高了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垃圾焚烧厂在运营中可以有部分收益,但也不能满足运营需求。因此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依靠政府投资,部分垃圾焚烧厂及综合处理厂可以试点实施特许经营。
为加快环卫设施建设,保证设施正常运营,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拟针对首都不同功能区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首都功能核心区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困难,为便于协调,建议该区域内项目由市政府投资建设,其中垃圾综合处理厂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建设及运营。二是城市功能拓展区,按照政府投资向基础设施倾斜的原则,市级财政补助30%的支持资金,区县配套70%资金。焚烧厂以区自筹为主。三是城市发展新区,按照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管理,由市级财政安排50%的支持资金,区县配套50%资金。四是生态涵养发展区,按照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管理,市级财政负责工程建筑及设备费(约占总投资的70%),由区县解决土地及配套资金。
(二)建立经济补偿机制
一是落实垃圾处理区域责任制,区县政府承担本辖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设施建设责任,并承担协调解决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问题的职责。
二是建立经济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精神,及“受益地区向受损地区补偿,受益人群向受损人群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垃圾处理设施对周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垃圾产生区向垃圾处理区缴纳经济补偿费的机制,调节区县之间利益关系,提高区县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积极性。
三是统一垃圾处理费用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和基本公共设施服务均等化原则,理顺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与经费管理机制,逐步统一全市垃圾处理价格,建立市级垃圾处理经费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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