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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专章规定

更新时间:2008-12-24 09: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119 网友评论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在京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继续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等。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首次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排污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两个以上排污者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确定的责任人承担;不能确定的,排污承担责任的大小,将根据排污量确定。对于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怎么办?比如,一个海上石油企业,在海底铺设了储油管,有的农民去偷油,在管上钻了一个眼,塞上木塞子,但是一加压,木塞子就蹦出来了,造成了漏油,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损害,这种情况完全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那么能不能找石油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承担责任?草案第71条做了专门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根据会议议程,本次会议还将审议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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