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群健康首度纳入环境评价法规
以往人们对环保的认识只限于污染排放是否达标,但近年来“达标扰民”现象频发。因此,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首度将人群健康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中,成为对规划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必要内容。
城市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四大类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十个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解读 “现行的《环保法》更多是针对建设项目的单项环境评价制度,这是从微观层面治理。”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勇说,《条例》则是从宏观层面,对于一个区域、流域环保工作的整体把握。对此,张勇打了个形象的比方。他说,经过治理达标的污水,其有害物质的含量依然比正常水域高,如果短短一条流域聚集了数十家排污企业,即使这些企业排放都达标,但加在一起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如何规范流域的排污企业设置,这就是规划环评要做的事。
环评要以保障人群健康为准
“人群健康”这一标准也首度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条例》第八条规定,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该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解读 “过去,环保工作一般只看污染排放是否达标,而对于人群的影响较少考虑。”张勇说,在环保工作实践中,“达标扰民”的情况常有发生。比如40分贝噪音没有超标,但如果放置于老年人聚集的居住区,就有可能影响老人们的生活起居。环境治理工作最终就是要让人们享有一个舒适健康的空间,张勇表示,“人群健康”标准的规定就弥补了数字化标准的刻板,体现了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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