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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擅停汾河治理环保设施将处最高处罚

更新时间:2008-08-04 10:15 来源:山西青年报 作者: 阅读:1666 网友评论0

        5月27日,省政府一声令下,山西大规模治理汾河的工程正式启动。这次治理汾河的重点是使汾河清水复流,与往年汾河治理不同的是:此次把汾河流域污染治理首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8月1日,省政府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工程环境监管,通知明确:除对汾河沿岸三公里范围内污染企业和污染项目彻底取缔外,特别对已达标排放的合法工业企业加上了实施深度处理,而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而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企业,将得到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

        日排百吨以上企业强制审核

        “现在,汾河水污染很严重,在中下游基本上是劣五类水,有的排污企业的工业废水不做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汾河。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堵住汾河沿岸的排污口,比工程本身的难度更大。汾河现在面临的情况,就像血管坏死了,光靠输入新鲜血液是不行的。”汾河中下游管理站站长王宏图说。

        “根据汾河清水治理要求,环保部门除对企业的治理情况定点监督外,排入汾河的污水必须深度处理,也就是说,每一个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一类标准,也就是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这需要每个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要跟上。省环保局介绍说,"可以说,这项工作是有难度的。所以,在这次通知中,特别提出在2008年底前,完成日排水量100吨及以上的企业、汾河干流三公里范围内排水企业的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

        “通过对企业强制审核,就可以保证排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达标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全部进行治理。此外,我们将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的审批,严格控制高污染排放行业的进入;一律停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项目的审批和建设。”

        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给予最高处罚

        长期以来,山西省的污染企业,特别是一些达标的污染企业,虽然安装了先进的污水处理系统,但由于运行成本高,便直接将污水排放。环保部门检查时,机器正常运行,检查人员一走,又偷偷排污。

        为此,通知明确提出加大对汾河流域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和废水闭路循环设施等环保设施运行、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日常监察。

        并提出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同时,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依法从重处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企业偷排一直是环保治理的难点。"省环保局介绍说。"在这次汾河治理期间,将加大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当然,除了处罚,还有一系列的措施来监管。”

        “在汾河流域内各河流水环境质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三位一体的水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各市必须每月不少于一次监测,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汾河流域范围内现有工业污染源(包括闭路循环零排放企业),年底前必须全部领取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同时,对汾河流域内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环境违法现象突出、超过环境容量总量指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地区,省环保局将对其实施‘区域、流域限批‘。”

     严格执行问责制

        这次汾河治理中,共涉及山西省六个地市,其中处在中下游的太原、晋中、吕梁、临汾、运城都是污染较重的城市,也是煤、焦、铁等污染企业的聚集地。

        环保问责制成为汾河治理的重要措施。通知规定,实行严格的环保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工作不力、没有按时完成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保护各项任务的,对把关不严、违规批准建设排污企业、造成流域水污染程度加重的,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政府及环保部门指令、顶风进行违法建设、不按时关停污染设施、强行违法排污的,对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想真正改善汾河水质,不可能光靠环保就能做到。"省环保局介绍说,"汾河的治理,需要多部门联动,特别是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可喜的是,目前山西的环保,已得到省政府的高度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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