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9月1日起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更新时间:2008-09-03 10:08
来源:太原新闻网
作者: 王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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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上午,太原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市自9月1日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此次调价,将自来水价格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等五类。
居民生活用水(现行标准每立方米2.10元),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且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城市居民用户,每人每月3立方米及以下,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30元;每人每月3立方米以上至4.50立方米,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4.60元;每人每月4.5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6.90元。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城市居民用户,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40元。
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70元,工业用水由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40元,经营服务用水由每立方米3.50元和4.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60元,特种用水由每立方米14.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8.00元。
此外,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每立方米0.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0元;工业用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0元;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0元。
这次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按照全省实施“兴水战略”的总体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实现绿色转型,完善自然资源可循环利用体系的精神,运用价格手段建立科学节水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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