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严控建设项目
天津市政府日前批准《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在南水北调中线沿线4省市中率先发布工程两侧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明确规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为加强调水水质保障、输水设施安全维护,以及沿线生态建设奠定了基础。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促进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明确提出“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的水质安全是保障中线工程发挥供水效益的前提。
为防范总干渠水质污染风险,2006年12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印发对划定中线总干渠两侧保护区、防范总干渠水质污染及规范总干渠两侧的开发建设项目提供了重要依据。
按照“通知”要求,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南水北调办、水利局、环保局、国土房管局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划定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工程暗渠两侧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明确规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按照“通知”提出的划定方法,中线总干渠两侧按照不同输水方式划定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对于隧道、暗涵和输水管道等非明渠段,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由工程外边线向两侧外延50米,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由一级水源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50米。“通知”要求,要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开发活动。
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全长约24公里,设计为暗渠式输水。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自工程输水暗渠箱涵外缘向两侧各外延50米,在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及有毒有害废液;禁止倾倒、填埋、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墓地;禁止在农业种植中利用污水灌溉,利用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泥做肥料,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活动。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自一级水源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50米,在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将剧毒、持久性和放射性废物以及含有金属废物等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或埋入地下,已排放、倾倒和填埋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限期内治理;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等危险废物的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设置危险品转运和储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已设置的要限期搬迁;禁止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禁止在农业种植中利用污水灌溉,利用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泥做肥料,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活动;禁止利用无防雨、防渗措施的堆放场所堆放、储存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方案”要求,天津市有关部门严格管理,控制输水沿线两侧水源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性活动;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沿线区政府要加强对已建项目的管理,避免生产、生活活动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水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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