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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搬迁后先修复再开发 环保新规面临挑战

更新时间:2009-07-06 11:47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 阅读:1540 网友评论0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7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设了这样一条“夺人眼球”的规定: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或是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如果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先对土地进行环境风险环评,并按要求进行处置和修复。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王永宁说:“现在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土壤修复的试验,但真正形成法律文件的,只有南京。”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真正落实条例目前至少存在三大挑战。

挑战一:认识问题水、土、气污染是三大主要环境问题。但是,与水、气受到的重视程度相比,土壤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关注。在前不久省政府召开的环境保护座谈会上,中科院院士赵其国特别指出:越来越多的厂矿变成了居住区,可是残留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却可能使居民得病,谁来负责,怎样预防?“现在这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而我们的相关认识、研究远远没有跟上。”南京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的李顺鹏教授告诉记者,他们的技术利用微生物“酶触反应”可以很好地降解土壤中的农药残留。而从他们与政府及企业的接触情况来看,由于对土壤污染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很多人还没有主动来做这件事的意愿。

挑战二:资金问题南京2005年曾经做过一起搬迁企业的污染土壤修复。那是位于栖霞区的某铁合金厂,搬走后土地转入商业开发。但是开发商在对土壤检测时发现,土壤中铬含量超标严重。开发商不得不“挖地三尺”进行土壤置换。而仅此一笔,就多花了5000万!修复费用如此昂贵,该由谁来承担?记者注意到,根据条例原文,可以由开发利用者承担,也可由污染企业承担。因而人们有理由担心:这样的双重可能性,也许会成为双方推诿的理由。

挑战三:技术问题 技术是修复的关键。条例要求: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应当遵循安全、规范、可行、彻底的原则,消除土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可是,省环保厅科技处处长黄益斌坦言:“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修复的技术支撑还不够。”

黄益斌告诉记者,冶金企业对土地造成的污染往往是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则是有机污染物的比重比较大。一个污染企业可能留下几种甚至几十种污染因子,这就给修复带来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在我国,花费较少的植物、微生物修复技术相对多一些,但其修复周期长、见效慢,难以用在急于应用、暴露性强、污染物易扩散的土地,因此当下亟需加强生物通风、土壤气体抽取等物理化学修复技术的研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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