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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擅自取水罚10万

更新时间:2008-07-03 08:58 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作者: 阅读:1964 网友评论0

   “郑州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水平的1/10。”——新修订的《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昨日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

  供水管网区禁用地下水

  地下水滥采滥用一直是困扰水资源管理的一大难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严重超采区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以达到的地区,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且自来水水质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的,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

  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达到的地区现有的取用地下水的水井,将由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被封停的水井可以作为应急供水备用水源使用。

  擅自取水最高可罚10万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最高可罚款10万。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就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逾期不拆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封闭,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节约水资源可有偿转让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将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拖欠水资源费可处五倍罚款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热泵技术取水应使用浅层水

  目前,我市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逐渐增多,为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条例(草案)》规定,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的,必须使用浅层的地下水并同层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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