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09-02-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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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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