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更新时间:2009-02-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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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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