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86—2010)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的游离氯和总氯的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和现场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11898-8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安徽省芜湖环保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方法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样品的保存方法,修改了缓冲溶液添加量;
——调整了测定波长;
——增加了低浓度校准曲线,降低了测定地表水游离氯和总氯的方法检出限;
——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
——增加了游离氯和总氯的现场测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 11898-89) 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和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 年9 月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警告:汞盐属剧毒化学品,操作时应按规定要求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检测后的废液应做妥善的安全处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的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测定较混浊或色度较高的水样。对于高浓度样品,采用10 mm比色皿,本方法的检出限(以Cl2计)为0.03 mg/L,测定范围(以Cl2计)为0.12 mg/L~1.50 mg/L。对于低浓度样品,采用50 mm比色皿,本方法的检出限(以Cl2计)为0.004 mg/L,定范围(以Cl2计)为0.016 mg/L~0.20 mg/L。
对于游离氯或总氯浓度高于方法测定上限的样品,可适当稀释后进行测定。
现场测定水中游离氯和总氯按照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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