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合成氨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合成氨工业污染防治可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包括清洁生产、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
(三)本技术政策所称的合成氨工业是指以氮气和氢气为原料,通过化学反应生成氨及以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过程。
(四)合成氨工业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提高规模化水平,加快淘汰低水平落后产能,减少合成氨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新建、改扩建合成氨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及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在生态环境敏感地区和严重缺水地区,不宜新建、改扩建合成氨生产装置。
(六)重点控制合成氨工业废水中氨氮及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降低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减少废气排放,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七)合成氨工业污染防治应遵循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污,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倡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
(八)积极开发应用节约能源、资源的新技术,鼓励污染物末端处理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二、清洁生产
(一)新建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生产项目应采用连续加压气化工艺。鼓励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合成氨生产企业进行连续加压气化技术改造。
(二)逐步淘汰常压间歇催化转化制气生产工艺。
(三)淘汰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鼓励采用碱液法半水煤气脱硫工艺技术。半水煤气脱硫应配套硫磺回收装置。
(四)应采用低温变换工艺,新建项目变换工段应与脱碳工段等压力条件。淘汰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中温变换工艺。
(五)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企业实际条件选择原料气脱碳技术和深度净化技术。
采用加压煤气化技术的企业,应采用低温甲醇洗脱硫脱碳技术和液氮洗气体深度净化技术。
采用常压煤气化技术的企业,鼓励采用变压吸附法(PSA法)脱碳技术;有低温余冷条件的企业可采用聚乙二醇二甲醚法(NHD法)脱碳技术;有低压蒸汽或其他工艺余热热源的企业可采用甲基二乙醇胺法(MDEA法)脱碳技术;适宜压力条件下可采用碳酸丙烯酯法(PC法)脱碳技术;鼓励采用醇烃化、醇烷化原料气深度净化清洁生产工艺,逐步淘汰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深度净化工艺。
天然气制氨企业宜采用甲基二乙醇胺法(MDEA法)脱碳技术和甲烷化原料气深度净化技术。
(六)鼓励采用汽提法进行尿素生产,鼓励采用节能型水溶液全循环法技术对现有水溶液全循环法尿素装置进行改造。
(七)鼓励采用加压中和工艺,淘汰常压中和工艺(尾气综合利用除外)。
(八)鼓励采用循环冷却水超低排放技术,减少废水排放。
三、水污染防治
(一)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企业向地表水体、工业园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应进行处理,并按法律规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合成氨生产过程应采用逐级提浓方式回收氨水,实现合成氨生产过程稀氨水零排放。
(三)含油废水应分类收集,油水分离,废油回收,废水宜综合利用。
(四)新建、改扩建尿素生产装置应采用水解解吸工艺处理尿素工艺冷凝液,鼓励现有尿素生产企业进行水解解吸替代解吸的技术改造,水解解吸废水宜综合利用。
(五)硝酸铵企业废水处理鼓励采用电渗析、A/B床吸附等处理回用技术。
(六)合成氨企业应建立污水全回用或成熟的生化末端处理系统,严密监控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重点污染物的排放。
四、大气污染防治
(一)造气吹风气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不应直接排放。
(二)加压煤气化激冷洗涤循环水系统产生的含酸性气体的闪蒸气应采用火炬焚烧等方式处理,不应直接排放。
(三)脱硫脱碳再生过程产生的含H2S酸性气体应回收综合利用,酸性气体不应直接排放。
(四)氨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应回收氨气和氢气,其余气体可用作燃料气,不应直接排放。
(五)鼓励采用水洗涤等粉尘回收技术处理尿素造粒、硝酸铵造粒塔(机)排气中粉尘,降低污染物排放。
(六)鼓励合成氨企业采用锅炉烟气氨法脱硫技术,减少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
五、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
(一)鼓励煤气化炉渣热值回收利用,鼓励炉渣用于建材生产。
(二)废吸附剂、废催化剂的处理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
(一)非磷系循环冷却水水质稳定剂。
(二)煤气化洗涤废水中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处理技术。
(三)高浓度氨氮废水末端治理及回用技术。
(四)无醛类物质添加专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的尿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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