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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 上游排污须补偿下游

更新时间:2013-04-25 09:1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阅读:24596 网友评论0

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王明浩)北京市政府新近印发《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出探索建立水环境容量补偿机制,上游排污须向下游缴纳补偿费。

北京设定今后3年实施完成再生水厂、配套管线、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和临时治污工程4大类共83项建设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

行动方案明确,根据污水排放量及污水处理量等指标,由上游区县向下游区县或污水处理厂重点建设区县缴纳污水处理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后期运营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方案,由北京市发改委、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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