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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机构将不得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错误后果很严重!

更新时间:2019-03-13 16:12 来源: 作者: 阅读:20852 网友评论0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对编制单位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十一条对编制人员提出要求。第十八条对质量管理提出严格要求,第二十五条对质量问题违法情形予以明确。
 
第八条【编制单位要求】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
 
下列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②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二)③第一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④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十条【编制人员要求】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编制主持人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编制人员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公开本人的基本情况、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并取得信用编号。公开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编制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鼓励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教育背景、工作业绩等技术能力信息。
 
编制人员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质量考核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二)内容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
 
(三)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正确和合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
 
(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达标排放结论错误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八)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数据、工程分析、环境标准适用或者环境影响预测等错误致使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基础数据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的。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款所列问题之一,致使建设项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予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延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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