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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2月15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4-02-19 10:39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399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获悉,《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1 号,现予以发布。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应完整地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和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

(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 0751-8776056 进行举报;

(二)邮箱举报:发送邮件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sghjxf@163.com;

(三)来访或信函举报: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或通过信函举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韶关市新华北路 36 号信访接待室,邮政编码:512000)。

第六条 采用实名制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提出本次举报为奖励举报。

第七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工作,由专人对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在 15 日内核查情况并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

(五)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十)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六)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奖励总额以 5000 元为上限: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实行梯度奖励。罚款额在 1 万元以内的奖励 500 元,大于等于 1 万元且低于 2 万元的奖励 1500 元,大于等于 2 万元且低于3 万元的奖励 2500 元,大于等于 3 万元且低于 4 万元的奖励 3500元,大于等于 4 万元且低于 5 万元的奖励 4500 元,大于等于 5万元的奖励 5000 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 5000 元。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 1000 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 300 元。

第十二条 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的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若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核实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确定处理结果后,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按季度确定奖励事项名单。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按季度对照名单中奖励标准支付举报人奖励资金,同时将相关资料等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二)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举报内容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本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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