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
【谷腾环保网讯】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10月31日印发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政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新版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及《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对臭氧(O3)等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气的相关要求。细化了应急响应措施的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的相关要求,将涉气企业分为重点行业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一般工业企业三类,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落实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相关区域内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地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与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衡水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参与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分类
按照预测会商结果和污染管控要求,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1.城市预警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预测会商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启动、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2.区域预警
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城市预测结果,应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域预警信息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或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
3.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4.预警审批权限
城市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批预警信息。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按照生态环境部、河北省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更新,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重点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严格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县市区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3.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市县两级均可根据辖区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涉气工序的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对环境管理水平相对较差的企业适当调整应急减排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导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和强制性污染减排。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导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正在执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中黄色预警相关减排要求。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滏阳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④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正在执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中橙色预警相关减排要求。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滏阳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④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
①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正在执行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中红色预警相关减排要求。
②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滏阳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实施单双号限行。市主城区外环线、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③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④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信息报告和总结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在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两日内,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急响应情况总结报告。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帐制度。根据总结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内容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报备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域污染状况,组织协同应对,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各县市区在接收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要按照要求组织人员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二)经费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减排清单修订、绩效分级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车辆和相关器材等硬件装备,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五)落实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七)医疗卫生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体系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用于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
(二)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向社会公布后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应依法向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负责企业操作方案备案部门须将企业备案情况(含“一厂一策”公示牌落实情况)统计汇总成表盖章统一上报市大气办。
(三)预案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四)预案宣传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五)预案修订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需及时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的。
2.预案编制依据发生变化的。
3.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预案存在重大问题的。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31日印发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政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