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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发布

更新时间:2024-09-06 10:46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217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焦作市人民政府网站8月4日发布《焦作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作为重要的工业城市,焦作市提出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应采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符合我市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2024年10月底前载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控制。位于市、县建成区的钢铁、水泥、有色(含氧化锌)、炭素(石墨)、平板玻璃(电子玻璃)、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耐材、铁合金、陶瓷、砖瓦窑、刚玉等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全面实施深度治理。

焦作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推进美丽焦作建设贡献力量。

(二)目标指标

2024年,全市空气质量PM10浓度、PM2.5浓度分别控制在79微克/立方米、44.5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达到63.9%、234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下降至1.9%、7天以内。综合指数排名退出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后15位。

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PM10浓度、PM2.5浓度分别控制在77微克/立方米、44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6.5%、243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至1.5%、5天以内;综合指数排名退出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后20位。

到2025年底,完成“十四五”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五年累计分别达到9700吨、1860吨。全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23%。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移动源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以上,移动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各县(市、区)2024年力争全面退出全省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后20位。各县(市、区)2024—2025年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详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打好PM2.5污染防治攻坚战

1.持续优化产业布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倍量替代。技术改造、改建项目原则上不新增现有污染因子排放量,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强度(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全市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玻璃、煤化工、氧化铝、焦化、铸造、炭素、烧结砖瓦、铁合金、铅锌冶炼(含再生铅)、含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等行业产能。水泥、铸造、烧结砖瓦等产能置换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铸造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烧结砖瓦企业整合总产能不低于1亿块/年(单条生产线大于6000万块/年)。水泥行业产能置换项目应实现矿石皮带廊密闭运输,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超过五年及以上仍未建成投产的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暂停建设并按新的环境、产业政策重新评价。禁止新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禁止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新建锅炉(备用天然气锅炉除外)。(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3.加快现有过剩产能淘汰工作。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工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烧结砖瓦行业整合提升方案,2024年年底前,推动城市规划区内焦作煤业(集团)中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文峰工贸有限公司李贵作村分公司等11家烧结砖企业有序退出;2025年年底前,推动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有序退出。对烧结砖瓦企业关停退出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25年之后完成的,不再给予资金奖补。2024年12月底前,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2台35吨炼钢电弧炉有序退出或完成大型化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推进绿色化、清洁化改造。推进钢铁、煤化工、水泥、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玻璃、耐火材料、建材等产业绿色、减量、提质发展,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2024年,新创绿色制造名单3个;2025年,新创绿色制造名单3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参与)

5.推进重点区域企业搬迁。六县(市)要研究制定各自城区污染排放企业退城入园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相关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公布搬迁改造企业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市新(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5年9月底前,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以及焦作市赛雪白水泥有限公司、焦作千业水泥有限公司等10家水泥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监测监控等方面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持续推进玻璃、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炭素、石灰、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4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加快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4吨/时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7.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应采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符合我市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2024年10月底前载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控制。位于市、县建成区的钢铁、水泥、有色(含氧化锌)、炭素(石墨)、平板玻璃(电子玻璃)、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耐材、铁合金、陶瓷、砖瓦窑、刚玉等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全面实施深度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1)炭素行业(含铝用炭素、石墨):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小时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2)耐材行业: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高温电熔炉以实测浓度计),高温电熔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炉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3)陶瓷行业: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窑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50毫克/立方米。

(4)氧化铝行业:熟料窑、焙烧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5)烧结砖瓦行业: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6)炭黑行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7)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玻璃熔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

(8)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玻璃熔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9)燃气直燃机: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30毫克/立方米。

(10)钛白粉行业:在基准氧含量15%的条件下,钛白粉煅烧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11)硫酸行业:硫磺制酸行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毫克/立方米。

(1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基准氧含量11%的条件下,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

(13)铸造行业:窑炉烟气颗粒物小时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14)其他行业:有色(含氧化锌)、铁合金、刚玉、石灰等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15)其他要求:①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脱硫脱硝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②只产生烟(粉)尘的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③工业企业物料运输、生产和储存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治理,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生产过程收尘到位,生产工艺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物料运输抑尘到位,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厂区道路除尘到位,路面实施硬化,定时进行洒水清扫,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裸露土地绿化到位,厂区内可见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确实不能绿化的尽可能硬化;无组织排放监控到位,因企制宜安装视频、空气微站、降尘缸、TSP等监控设施;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及燃料全部封闭储存,禁止露天堆放。)。④所有行业年排放总量按照环评要求的排放浓度进行计算并纳入排污许可证。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8.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制定工业炉窑、锅炉、涉VOCs等重点行业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方案,重点关注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率低或无去除效果、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治理设备简陋,必要组件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品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管道或相关设施腐蚀、破损严重;自动化水平不高,无控制系统或功能缺失;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关键组件、关键参数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污染物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为掩盖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等问题,不正常运维甚至干扰自动监测,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形,对疑似存在低效失效问题的设施开展现场手工监测,全面系统分析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对于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直排、篡改伪造监控数据、出具虚假不实监测报告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2024年8月底前组织企业完成自查,1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确需一定整改周期,明确提升改造措施和时限,未按时完成提升改造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二)深入打好PM10污染防治攻坚战

1.深化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园林绿化、黄河河务等监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2024年、2025年,各县(市、区)实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数量达到辖区在建工程的20%、30%。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园林绿化中心、黄河河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整治。市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绿化等监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强化道路清洗保洁作业与道路绿化用地扬尘治理。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70%左右。加强渣土车扬尘污染防控,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增加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绿化中心、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重点区域扬尘治理。各县(市、区)要督促国省干线公路、城区道路两侧等单位、企业、门店等落实“门前五包”(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公用设施、包建筑物容貌、包秩序)责任制,落实“定人、定时、定责”制度,严格门前区域硬化绿化、道路洒水冲洗降尘等措施,严查车辆沿路抛撒、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减少道路面源污染。开展停车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2024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及国省干线两侧大型车辆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范围内停车场专项整治,确保场内道路全面硬化,裸露土地全覆盖,并做好场内道路日常洒水保洁工作,从严治理扬尘污染源头。(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到2025年,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垃圾转运站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其他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坚持数量、质量并重,逐步实现由大规模造林向森林资源提质增效转变,深入挖掘绿化空间,充分利用山区困难地、乡村四旁隙地、沙化土地等地块精准实施造林。持续推进山区生态林、平原防风固沙林、乡村绿化和农田防护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生态工程建设。做大做强森林“四库”(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2024年完成造林4.05万亩,森林抚育6.05万亩。(市林业局、园林绿化中心、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4年、2025年,分别完成105、157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三)深入打好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攻坚战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构建多元互补、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传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协同开发利用。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氢能利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加大新能源光伏电站建设力度,鼓励工商业用户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鼓励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加大地热资源开发力度。积极推进氢能综合开发利用,培育氢能产储运用全产业链,逐步实现产业化发展、多元化应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等参与)

2.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计划,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燃煤发电量稳中有降,新增用电需求主要由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市外输电满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3.积极开展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热源替代。加快推动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供暖区域热源替代,力争2025年6月底前完成。(市城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推进集中供热与清洁取暖。

(1)加快实施“气化乡村”工程,有序推进燃气管网向乡镇和农村拓展延伸,到2025年,全市平原地区城乡燃气管网到村覆盖率达到100%。创新供暖体制和方式,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区域,鼓励各地结合能源状况,采用工业余热、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2024年年底前,五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1.2%,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沁阳市、孟州市、温县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87.3%、65.9%、86.5%、32.8%、56%、20%左右;2025年年底前,五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1.3%,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沁阳市、孟州市、温县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88.8%、66.7%、87.5%、34.4%、77%、25%左右。(市城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在已公告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地区,开展散煤治理行动,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洁净型煤和散煤的行为,严防严控散煤复烧,确保全市平原地区散煤清零。逐步推进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对不具备“双替代”改造条件的山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涉二氧化硫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针对频繁出现的二氧化硫高值热点,加强对涉二氧化硫排放的电力、水泥、砖瓦窑、炭素、刚玉、硫磺制酸等行业以及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的日常监管,重点加强万方铝业、锦宏利、嘉兴科技、多氟多、龙蟒佰利联、鑫诚耐材(含鑫诚特耐)、龙星化工、裕鑫玻璃等重点涉硫企业的无组织排放及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督导检查频次,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提升设施自动化控制水平,强化设施日常运维检修,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出现污染物突升现象,有效减少站点二氧化硫高值热点现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6.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巩固全市食用菌企业“双改”工作成效;全面排查地黄、山药等产地加工环节,在怀药产区大力宣传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相关政策、技术,有序推进中药材烘干环节清洁能源替代或传统火焙的技改工作。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武陟县、温县共计290余处农副产品加工燃煤设施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打好二氧化氮污染防治攻坚战

1.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发展公铁多式联运,加快构建“外集内配、绿色联运”的公铁联运配送体系。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全市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2024年年底前,火电、煤炭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力争达到80%。(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长治铁路物流中心焦作营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信部门做好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和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制定工作。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市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2024年至2025年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比例分别达到60%、100%。到2025年,力争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200辆以上。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2025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不能使用清洁运输的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实现全覆盖,在交通枢纽、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中心、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邮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提升重点行业机动车清洁化水平。2024年,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焦作电厂、华润电力焦作分公司、河南晋控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沁阳发电分公司、焦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事业部)、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等使用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5%,铁路运输达不到85%的部分,运输需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确保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余汽车运输部分可选用国六或新能源车辆运输。钢铁、水泥行业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2025年9月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原燃料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设备,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及汽车运输量,厂内运输采用新能源车辆(2025年9月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9月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202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企业厂区内部运输车辆、外运固体废物车辆、短途转倒车辆等新能源车辆替代比例力争达到50%,2024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2024年9月底前,全市年运输量100万吨以上(含运入、运出)重点行业企业厂区内部运输和公路运输300公里以内的新能源车辆替代比例力争达到30%,2024年年底前力争达到60%,2025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公路运输300公里以上的运输车辆,2024年年底前除使用新能源车辆外,其余车辆力争全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要求,2025年年底前新能源车辆替代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特种车辆除外)。2024年年底前,五城区、博爱县、修武县以及武陟县北部(三阳乡、龙源镇、谢旗营镇等乡镇)商砼车力争全部实现新能源车辆替代,其它县(市)商砼车新能源车辆替代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2025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推动老旧车辆淘汰。制定老旧车辆淘汰目标及实施计划,2025年年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和国四柴油、燃气汽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路检路查执法检查站点建设管理,加大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拆除车辆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强化高排放柴油货车禁行区管控,完成“河南电子通行证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强超标排放车辆通行监管。推进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建立运输车辆、厂内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鼓励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6.优化骨干公路网布局。完善全市高速公路外联内通网络,统筹规划国省干线。加快推进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建成干线公路多向绕城通道,实现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主干道互联互通。各县(市、区)科学制定重型车辆绕行方案,优化绕行区域和绕行路线,避免穿城行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五)深入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开展传统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按照“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推动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汽修、人造板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企业集群优化整合,推动企业集群入工业园区或小微企业园,全面提升企业集群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新建VOCs排放量大于0.1吨/年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环评报告中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评价内容。原则上中心城区内禁止工业涂装企业、汽修厂喷涂工段项目备案(重大民生保障类除外)。巩固温县家具企业集群治理成效,充分发挥集中喷涂中心作用,全面完成辐射范围内零散喷涂车间淘汰取缔工作。推进沁阳市、孟州市、温县、博爱县、武陟县等集群综合治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沁阳市、孟州市、中站区化工园区综合整治,2024年,完成生产工艺、生产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升级改造任务,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企业VOCs排放高效化末端治理。选择适宜高效治理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停”,巩固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污染物去除率,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2024年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轮胎行业制胶工段VOCs废气采用燃烧法等高效治理措施深度治理。使用脱附治理设施的企业,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科学增加活性炭再生频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3.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石化、化工、钢铁等行业企业提前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自动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等相关数据引入DCS系统,数据至少保留1年以上。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或视频监控等其他监控设备并加强监管,相关监控数据保存1年以上。重点涉气企业应加装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4.实施差异化减排。完善季节性VOCs强化减排措施正面清单,加强差异化精细化管理。对全面完成VOCs源头替代的企业,采用蓄热燃烧、催化燃烧、分散式吸附+移动式再生等高效治理技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工序,被评为绩效分级A级和绩效引领性的企业,在臭氧污染高峰时段,可不采取生产调控或应急减排措施;对涉VOCs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主要组分臭氧生成潜势较高的重点行业,纳入重点治理和臭氧污染天气强化减排名录,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对治理设施低效、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的VOCs涉气工序实施生产调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强化油品储运销综合管控。全面保障油品质量。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对5%以上的在营汽油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性抽查。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管、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的柴油进行直接抽检,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每年5月底前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全覆盖专项检查工作,7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汽油储油库、5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开展监督性检测,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实施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每年5月至9月,研究出台鼓励夜间加油等相关政策,通过宣传倡导、价格优惠等措施,组织实施夏秋季错时装卸油,倡导错峰加油,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VOCs排放控制。(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参与)

(六)深入打好一氧化碳污染防治攻坚战

强化一氧化碳重点排放企业监管。根据空气质量情况及风向等情况,适时对全市重点一氧化碳排放企业佰利联新材料、万方铝业、中铝中州铝业、龙星化工以及使用生物质锅炉企业实施精准化管理,通过调整生产工况减少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深入打好无组织排放整治攻坚战

1.加强工业园区无组织排放整治。各县(市、区)制定辖区内工业园区无组织排放整治方案,对园区内电力、化工、炭素、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按要求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切实把无组织排放污染管控工作精准落实到各个环节,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精准防治高值热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砂石骨料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21〕6号)要求,推进砂石骨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矿石采选与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物料棚仓配装雾炮,射程可覆盖全仓。棚仓内物料不得进行露天转运。在物料棚出入口建设自动轮胎冲洗台,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在厂区出入口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行。(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完成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生产过程收尘到位,物料运输抑尘到位,厂区道路除尘到位,裸露土地绿化到位,无组织排放监控到位;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及燃料全部密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八)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

1.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到2025年,全市涉气企业新增绩效A级、B级以及绩效引领性企业数量力争达到53家以上,其中,2024、2025年分别创建35、18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2.全面推行差异化管控。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和绩效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对工业余热供暖和协同处置企业,严格执行“以热定产”“以量定产”。对绩效分级A级企业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实行自主减排。对符合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准入条件的重大项目单位和项目保障单位,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实施应急管控豁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3.加强应急运输响应。强化重污染天气运输环节源头管控,督促指导钢铁、建材、煤炭、铝工业、化工、矿石采选、砂石骨料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减少或停止货物公路运输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2024、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秸秆禁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5.加强高值热点管理。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高值热点管理机制,建立高值热点管理清单,实行分级精细化管理,构建全链条“发现交办、整改反馈、复核督办、约谈问责”的闭环管理体系。加强车载走航、激光雷达、无人机等多种技术手段应用,提升高值热点预报预警和污染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实施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行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交通运输清洁行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行动,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实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行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有关企业、单位要抢抓机遇、积极主动,依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培训,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高标准、高要求推进各项环保设施项目建设,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于2024年8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委办备案。

(二)强化政策激励。综合运用调度通报、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联合执法、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属地责任。持续推进差别化电价水价、环保信用评价、绿色金融信贷支持等制度,激励企业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统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限制类装备退出、散煤清洁替代、移动源污染治理、VOCs治理以及执法监察、监测监控等基础能力建设提升。

(三)严格督导考核。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通报制度,实行“两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定期向市环委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市环委办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情况。建立考核制度,市环委办修订完善年度考核办法,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对国家、省、市督导组发现的环境问题,对相关县(市、区)财力实施扣缴。其中,对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对建筑、拆迁、市政等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对同一工地检查发现多项控尘措施不到位的予以叠加扣缴);对应停产或限产但未落实停产措施或限产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辖区内使用无资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黑渣土车)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发现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等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5万元;禁燃禁放范围内发现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5万元;工业企业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发现露天烧烤、使用高污染燃料、销售散煤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餐饮门店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油烟净化器未正常运行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对其他未列入上述问题的大气环境问题,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

(四)加强执法帮扶。围绕目标、任务和措施,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在锅炉和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含VOCs产品质量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VOCs原辅材料质量达标监管力度,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完善移动源多部门联合路检路查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将移动源纳入地方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内容,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超标上路行驶、冒黑烟等行为。开展精准监督帮扶,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培训,指导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五)加强宣传引导。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激发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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