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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发布!

更新时间:2024-11-29 10:26 来源: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61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获悉,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印发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方案要求,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1万吨/年。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各相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规〔2024〕1号)文件要求,受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我局计划按程序筛选出1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特制定《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欢迎有试点意向的申请单位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下班前按照方案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参与试点筛选。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规〔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二)试点收集范围

试点收集范围按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规〔2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优先收集石狮辖区小微企业产生的危废。试点单位具备收集能力的危险废物类别必须但不限于包含附件6所列的所有危险废物类别。

(三)试点经营规模

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1万吨/年。

(四)试点时间

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试点单位准入条件

(一)规划选址

申请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要求。

(二)人员配置

申请单位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贮存场所

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申请单位应设计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申请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计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四)运输能力

申请单位至少配备有效防雨、防渗并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运输工具1辆,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运输车辆应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

(五)处置能力

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单位签订合同,确保收集的各类危险废物均有明确处置去向,且合同期限不少于试点期限。

(六)分析能力

申请单位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七)其它

申请单位申请收集种类包含废铅蓄电池的,其收集网点及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转运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责任等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

(八)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三、试点程序

(一)试点申请

试点申请单位应具备准入条件,有试点意向的申请单位可自截止日期前,对照试点准入要求和评分标准(附件3),向我局书面提出试点申请,提交试点单位申请表(附件1)、实施方案(附件2)、承诺书(附件3)及符合准入要求和加分标准的支撑材料(参考附件4和附件5)。

所有书面材料一式9份,须附上目录、装订成册、放入文件袋中,U盘拷贝电子扫描材料一并放入文件袋,文件袋应密封盖章,我局不接收未密封的零散资料。所有资料提交至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311办公室。联系地址:石狮市宝盖镇回兴路792号,联系人:小潘,联系电话:83083811。

(二)试点筛选

我局将根据申请材料开展试点筛选,组织专家踏勘评审和实施方案答辩。评审小组成员由2位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从省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位环境影响评价专家(从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技术中心1位工作人员及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2位相关人员组成,邀请驻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参与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推荐上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我局将对试点筛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三)项目建设

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

(四)许可申请

试点单位达到试点要求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后,方可进入试点运营阶段。

四、试点单位退出机制

1.各申请单位应签订承诺书,如存在隐瞒或提交虚假资料、未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等行为,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评审结果依次递补。

2.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取消其试点资格。

3.试点单位应自主经营,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被挂靠经营,一经发现,取消其试点资格。

4.试点单位管理要求应满足《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满足要求且拒不整改的,视情况取消其试点资格。

5.试点单位若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的危险废物,且可能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石狮市管理难点的,视情况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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