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1 总则
1.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有效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村、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和集镇,不包括建制镇)的居民日常生活中污染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控制,并指导农村生活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乡和建制镇等本级或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村镇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级环保、建设、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村镇生活污染防治相关业务负有指导责任;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以多种形式进行本区内的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4 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应立足于农村实际,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布局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鼓励建设县(市)-镇-村一 体化的生活污染防治体系;结合不同类型区域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实施乡村清洁与循环利用工程,构建资源良性循环的生态农村。 1.5 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应遵循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与资源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势,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同时要与新农村的建设和景观的重构相结合。
1.6 提高村镇居民环保意识,促进转变环保意识等人为因素在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推动村镇居民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参与和支持村镇环境保护,改变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等陋习,移风易俗,消除农村“脏、乱、差”现象,努力改善生活环境。 1.7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政策及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鼓励探索中国特色新农村建设模式。
2 规划目标和技术路线
2.1 到2015年,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全民普及环保知识,使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增强;初步解决村镇“脏、乱、差” 状况,实现“村容整洁”;加大整治重点流域环境问题突出的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使村镇生活污染状况得到有效控制。
2.2 村镇生活污染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室内空气等污染;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应与村镇规划统筹考虑,协调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完善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治理机制,健全村级组织 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2.3 中央和地方财政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通过生态补偿、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多种形式支持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工作;鼓励采用村镇收集和运输体系,将城市周边地区村镇生活污染纳入城市生活污染处理系统,实现城市与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协调发展。
2.4 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和环境污染的处理处置设施,立足于村镇沼气池建设和推广的经验及成果,将已建成大量的沼气池与生活污染(生活污水、粪便和垃圾)处理和利用有机结合,形成污水和有机废物厌氧发酵、沼气利用和沼液沼渣农业利用的新型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技术路线。
2.5 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村镇环境综合整治,鼓励粪便采用源头分离技术将粪尿从源头剥离,降低污染负荷,控制疾病传播,分离后的粪便和污水再选择适应技术进行处理,实现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避免混合污水处理难和监管难的问题。
2.6 村镇雨、污水收集和利用应该遵循因地制宜、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原则,合理设计雨污水管道,处理后不直接排放,协调景观布局和生态文明建设,把雨、污水合理地用在乡村文明建设上,改善村镇居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3 村镇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3.1 雨污水收集和排放
3.1.1 村镇污水收集应根据经济水平、现有给排水状况合理选择排水体制。对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 施的乡镇宜采取截流式合流制;对于人口相对分散,经济欠发达的村镇可采用合流制。
3.1.2 村镇雨水不宜建设专门管道用于雨水收集、输送和处理,可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排放;鼓励雨水就地净化利用,依赖植物、绿地或土壤的自然净化作用进行处理后,进入坑塘、洼地、农田等区域内的水循环系统。 3.1.3 村镇处理后雨污水可充分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排放。对于干旱、半干旱地区,鼓励将处理后雨污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等,并与当地自然条件及景观相结合,使现有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构建和谐的自然生态环境。
3.1.4 村镇污水应避免直接排入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水体。如果确实需要,必须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及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排放。在没有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不宜推广使用水冲厕所,避免造成污水直接集中排放,鼓励推广非水冲式卫生厕所。
3.2 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
3.2.1 根据村镇当地经济水平和基础设施等因素分别采用适宜的技术处理路线。以户、村、镇为基本单元形成不同的处理规模和处理方式,鼓励推广氧化塘、湿地和快速渗滤等自然处理技术以及户用沼气池、沼气净化池、低能耗的小型污水分散处理技术。 3.2.2 以户为单元的生活污水处理,因其水量小、排水间歇性明显,应主要采用户用沼气池和庭院式湿地处理方式。采用沼气池处理生活污水和粪便等,产生的沼气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庭院式 湿地处理方式既实现了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又美化了庭院环境。 3.2.3 以街道、村为单元的生活污水,鼓励采用源分离技术与其他污水处理相结合的处理技术。鼓励将生活污水与粪便(垃圾)处理相结合,采用黑、灰水源分离处理技术,黑水处理可采用沼气池处理,灰水采用氧化塘、湿地、快速渗滤等自然处理技术或者采用沼气净化池处理技术。
3.2.4 以镇为单元的生活污水,因其水量相对较大,应主要采用集中处理,可以考虑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厂,对于人口密度高、经济发达,已建有较成熟的污水收集系统并将处理后污水直接排入功能区水体的乡镇要遵循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 3.2.5 引导村镇合理选用生态卫生厕所、水冲式厕所等;鼓励采用沼气池厕所,以及堆肥式、粪尿分集式等生态卫生厕所;采用水冲式厕所时,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村镇,水冲厕所后应设化粪池,无污水处理设施时,提倡采用沼气净化池和户用沼气池等方式处理粪便污水。
3.2.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需考虑处理出水、沼液、污泥(沼渣)等的二次污染问题,并根据当地条件确定处理处置方式。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应以就地消纳为主。鼓励与农业生产相结合进行资源化利用。
3.2.7 以家庭为单位的畜禽养殖应逐步实现人畜分离,未实现人畜分离的畜禽粪便鼓励采用沼气池处理,同时实施“一池三改”,改善家庭环境卫生条件,形成 “猪-沼-果”等农业生态模式。
4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4.1 村镇生活垃圾适当设置垃圾集中收集点,避免采用敞口收集容器(垃圾箱,垃圾槽)进行收集。根据农村生活条件和垃圾产生的特点,实现家庭有机垃圾和无机渣土类垃圾简单分类收集的方式;对金属、玻璃、塑料等具有回收价值的垃圾结合当地废弃物收购体系,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危险废弃物应单独处理处置。
4.2 有集中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市(县)的周边村镇,生活垃圾在分类收集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 的模式处理处置。确有必要,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将有机垃圾纳入系统统一处理,镇转运应科学合理分配转运站和确定收集范围,建立以垃圾处理场为核心,以垃圾转运站运距为服务半径,以垃圾收集点为单元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网络。 4.3 无法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的村镇,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应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艺和技术,加强管理,降低运行费用,建立长效机制。农村生活垃圾在分类收集基础上,采用无机渣土填埋、有机垃圾堆肥等处理处置措施。 4.4 无机垃圾卫生填埋时,垃圾的有机物含量不应高于20%。无机垃圾就地填埋时,应该实行更为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严格控制分类后无机垃圾中有机物含量应在10%以下。其主要成分为砖瓦、渣土、清扫灰等,可作为农村废弃坑塘填埋、道路垫土等材料使用。 4.5 农村有机垃圾应考虑采用静态堆肥处理技术。单独收集的有机垃圾可结合树叶、草进行露天条形堆肥,堆肥场地可选择在田 边或林地旁,也可建设简易遮雨棚,进行室内堆肥。
4.6 有机垃圾(厨余垃圾、农业废弃物)可以根据需要结合人畜粪便,进入户用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气池沼渣沼液利用应与种植产业相结合,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5 农村室内空气污染防治
5.1 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较发达农村可采用气化、电气化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代替燃煤,取代分散炉具的使用。积极发展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从来源上控制空气污染、改善农村室内空气质量。
5.2 实施改炉改灶,采用改良炉灶替代传统炉灶,推广使用高效低污染炉灶,如低排放煤炉、改良柴灶、改良炕连灶、气化半气化炉,并注意加设排烟道。
5.3 用煤农村应减少使用散煤和劣质煤,推广使用型煤及清洁煤,包括低氟煤、低硫煤、固氟煤、固硫煤、固砷煤等,煤炉必须加设排烟道。
5.4 合理配置房屋结构,厨房、畜禽舍、厕所与居室应分隔而建,防止厨房产生的煤烟和烹调油烟进入居室,防止畜禽舍、厕所的臭味等进入居室。
6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6.1 建立健全村镇生活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村镇环境质量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形成村镇生活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结合新农村建设,把村镇生活污染防治贯穿 于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
6.2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扩大公共财政覆盖村镇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村镇生活污染防治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村镇生活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稳定运行。 6.3 中央及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应大力推进村镇生活污染处理处置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方面的制定工作;实行多部门协调配合,尽快建立经济适用生活污染防治技术路线,为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6.4 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村镇自治组织的作用,调动村镇居民参与生活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村镇居民合理推进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工作。
6.5 发挥国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引导和支持村镇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村-镇-县镇一体化的技术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完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服务机构。
6.6 环保、宣传、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和文化等多部门积极配合,积极推进面向村镇居民的环境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从生活习惯、消费、居住和生产方式全方面引导,引导村镇居民依法、理性、有序、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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