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82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04-06发布 1982-08-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不质管理。
1.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 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2)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悬浮物质 |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 |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升 |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 |
|
色、臭、味 |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
||
漂浮物质 |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
不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
||
pH |
7.5~8.4 |
7.3~8.8 |
6.5~9.0 |
|
化学耗氧量 |
< 3毫克/升 |
< 4毫克/升 |
< 5毫克/升 |
|
溶解氧 |
任何时侯不低于5毫克/升 |
任何时侯不低于4毫克/升 |
任何时侯不低于3毫克/升 |
|
水温 |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 |
- |
||
大肠菌群 |
不超过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 |
|||
病原体 |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
|||
底质 |
沙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
? |
||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 |
||||
有害物质 |
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1 |
汞 |
0.0005 |
0.0010 |
0.0010 |
2 |
镉 |
0.005 |
0.010 |
0.010 |
3 |
铅 |
0.05 |
0.10 |
0.10 |
4 |
总 铬 |
0.10 |
0.50 |
0.50 |
5 |
砷 |
0.05 |
0.10 |
0.10 |
6 |
铜 |
0.10 |
0.10 |
0.10 |
7 |
锌 |
0.10 |
1.00 |
1.00 |
8 |
硒 |
0.01 |
0.02 |
0.03 |
9 |
油 类 |
0.05 |
0.10 |
0.50 |
10 |
氰化物 |
0.02 |
0.10 |
0.50 |
11 |
硫化物 |
按溶解氧计 |
||
12 |
挥发性酚 |
0.005 |
0.010 |
0.050 |
13 |
有机氮农药 |
0.001 |
0.020 |
0.040 |
14 |
无机氮 |
0.10 |
0.20 |
0.30 |
15 |
无机磷 |
0.015 |
0.030 |
0.045 |
无机氮和无机磷为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 防护规定与措施
(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及其水质类型。
(2)工业废水、生活污染 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 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监督与执行
(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2)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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