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
更新时间:2009-03-0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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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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