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更新时间:2009-03-1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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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了控制渭河水污染,保护渭河水系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陕西省关中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并保持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七•五”攻关课题《渭河地方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75-60-02-05)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及其修定稿(1995),针对渭河(陕西段)水环境污染严重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要求,对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挥发酚、氨氮等四种污染因子规定了较严于国家标准化10%-20%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以控制渭河地面水污染,保护渭河及其支流的径流及傍河补给水源地的水质状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司全印、张郁、陈清珍。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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