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heavy-duty vehicles(III, IV)
( GB 14762-2008 代替GB 14762-2002 200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废止。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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