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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3-02-03 09:22 来源:中国气象局 作者: 李菊 阅读:680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气象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基准》自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保护、气象信息服务、人工影响天气、防雷与升放气球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基准》将气象行政处罚事项分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雷电防护管理类”等7大类,梳理违法行为69项,针对每项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情节等,确定不同的违法情形及其对应的处罚尺度、标准,既设定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裁量,也设定了情节严重顶格处罚的裁量,供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案件办理中使用,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基准》的实施,是气象部门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同时也避免了气象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松不松、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将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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