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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更新时间:2023-12-20 09: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182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鼓励途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日前,《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一条,从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具体职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作出具体规定,重点对市、区(县)、乡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重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进行了细化。

从适用范围来看,为确保饮水安全,《条例》将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以及现用和备用水源都纳入法规规范调整的范围,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在保护职责方面,《条例》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对违反《条例》禁止性的行为依法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在规范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将保护区划分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列举出相应的禁止行为及保护措施,如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排放工业废液、污水,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设置装卸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煤炭、矿砂等禁止性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了适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外,还明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旅游、游泳、放牧、露营、洗车、清洗物品等行为,形成一级严于一级的保护模式。

如何健全完善保护工作机制?《条例》明确了水源保护区巡查、水源安全评估、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等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要避免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并鼓励途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大饮用水水源风险预防和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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