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燃煤电厂NOx 控制法规
更新时间:2010-07-09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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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分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段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规定第3时段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NOx 装置空间,液态排渣煤粉炉执行Vdaf <10%的NOx 排放浓度限值。
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新建燃煤锅炉( > 45. 5MW ) NOx 排放限值为250mg/m3。为满足北京市2008年绿色奥运要求, 2006 年北京市修订了此标准,进一步严格NOx 排放限值。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NOx 排污费自2004年7月开始征收,标准为0. 63元/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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