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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不能以罚金代替主刑

更新时间:2014-04-22 06:37 来源:东方今报(郑州)  作者: 沈春梅 阅读:4144 网友评论0

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四部门联合出新规治理环境污染  

办工厂企业排污不达标,交点罚款就了事?今后,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不会再如此轻描淡写。昨天上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出台并下发《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不能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同时要加大对罚金的适用力度,慎用缓刑、免刑。  

【案例】电镀厂排污仨小老板被判刑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以来,经环保部门鉴定,小老板孙德生在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东所办的电镀厂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属铁、锌、铬三项指标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小王庄村开办电镀厂的张大军、王进喜,也分别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对环境污染者动刑。  

【新规】污染环境不能“一罚了之”  

昨日,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应当强化证据意识,采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等行政执法方式固定证据;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意见》特别提出,各级环保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情况紧急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此外,《意见》要求,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禁止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的适用。同时,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并具有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慎用缓刑、免刑。  

【追问】扬尘污染谁来管?  

据省环保厅法规处调研员李国敏介绍,按照最近出台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扬尘的管理部门有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市容绿化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具体说,设立在住建部门的扬尘办,应当对拆迁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进行管理。  

扬尘污染的危害客观上是大面积的,而且很难界定具体危害的多少,因此利用刑事司法手段的打击可能有一定的难度。但我们会对扬尘进行综合治理。  

监管  

联合执法重拳治污  

《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公、检、法、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中联动执法。比如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需要追究刑责的依法立案;不需要追究刑责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给环境保护部门,由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检察院依法及时查处环境污染案件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对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诉。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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