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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等

更新时间:2019-02-22 09:45 来源:新京报 作者: 阅读:3926 网友评论0

导读: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一些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各部门打击合力,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简称《纪要》),于今日(2月20日)正式印发。  

《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个问题。其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为了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两高三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研究磋商形成了《纪要》稿,于今天正式印发。  

他表示,《纪要》体现了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环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此外,《纪要》还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王松苗称,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来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有利于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王松苗说。  

单位犯罪认定: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纪要》指出,会议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犯罪未遂认定:行为人已实施非法行为虽未得逞,但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责  

《纪要》指出,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能否认定污染环境罪(未遂)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一些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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