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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正在加紧补课

更新时间:2014-07-29 14: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张杰 阅读:3537 网友评论0

  

作为PM2.5的先导因子之一,VOCs(挥发性有机物)已经逐渐引起重视,成为大气治理的重要内容。2013年1月开始,北京等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先后启动试点监测PM2.5和O3(臭氧)浓度。相关专家表示,要控制PM2.5浓度,就必须对VOCS予以关注并加强监测与治理。  

当前,我国VOCs的分布状况怎样?国内VOCs治理工作已开展数十年,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不足?未来工作将有哪些安排?在日前召开的第四届“全国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与控制”会议上,参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  

初具雏形,进展不快  

VOCS被列为重点污染物,提出减排目标,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与会专家表示,我国VOCs治理工作已有30多年,但由于长期以来把废气治理重点放在除尘、脱硫和脱硝工作上,VOCS的减排与控制工作进展并不快。  

据了解,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关于推进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首次将VOCS和颗粒物、SO2和NOX一起列为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  

2010年10月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公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了减排VOCS的目标,对VOCS的治理提出了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完善VOCS污染防治体系的相关措施。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首次提出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在标准方面,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裴晓菲处长介绍,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环保标准涉及VOCs的有59项,其中质量标准2项,排放标准30项,检测方法标准27项,排放标准包括固定源排放标准10项和移动源排放标准2项。  

其中,质量标准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和乘用车空气质量标准。固定源排放标准包括饮食业、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合成革、橡胶制品、轧钢、炼焦化工等排放标准。移动源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发动机、摩托车、农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等排放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包括苯乙烯、三甲胺、甲醛、二硫化碳、甲醇、氯乙烯、乙醛和苯胺类等检测标准。  

监管控制还面临无章可循  

法规不健全,标准不完善,监测不到位  

虽然,我国制定了VOCS相关规划和制度,颁布了一些标准,但是业内认为,与美国、欧洲、日本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管理和控制VOCS还存在一些不足,亟待完善。  

记者了解到,大部分发达国家制定控制VOCS的法律始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恶臭防治法》。而我国制定VOCS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还没有控制VOCS的相关规定。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铁宇等专家认为,我国关于VOCs的标准还不完善。目前,仅对几十种VOCs做出限定,而VOCs的种类超过300种。在生产的源头,清洁生产标准对于VOCs的限定要求较少,而且目前涉及的行业不多,比如电子制造业、漆包线以及各类涂装行业没有VOCs清洁生产标准。  

在企业排放VOCs方面,《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只是要求各种油烟气体的总限值,并没有给出单向控制值。再者,综合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996年制定实施的,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大气治理的要求。  

专家在讨论中普遍认为,当前我国尚未对VOCs排放进行系统检测,没有准确获得国内VOCs整体排放量,以至于管理成效不明显。  

监测数据不完善,再加上政策法规和标准的缺失,使得政府及环保部门监管VOCs排放缺乏科学依据,又无章可循,也给企业规避监管以可乘之机。  

提升管理能力如何入手?  

加强立法,完善标准,重视监测,摸清底数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上述相关规划、指导意见,但不少专家指出,这些文件都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律法规。“这些文件中各项目标和环境标准的实施,需要法律法规加以保障。”  

而目前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VOCS控制的相关内容,这使得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专家建议加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保证VOCS治理有法可依。  

王铁宇等专家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制定VOCS排放清单和完善标准,明确企业VOCS排放类型及排放量。在生产源头,制定电子制造业和涂装行业清洁生产标准,适时修订过时的标准。  

据裴晓菲介绍,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干洗业、电子工业、纺织印染、印刷包装、农药、制药、涂料、人造板、储罐管道、涂装和铸造等14个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预计今年将出台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两个排放标准。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院长叶代启介绍,他们曾接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科研攻关,研究VOCs的检测技术方法与核算方法,为摸清VOCs排放底数提供支撑。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逯世泽处长也表示,由于VOCs涉及的行业多,种类和组分多而复杂,需要的检测方法也不相同,检测难度很大,他们本着“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思路,尝试在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率先开展VOCs的控制工作。  

王铁宇等专家还建议,引进先进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他们认为,技术革新对于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排放至关重要。建议在编制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时,全面要求VOCS的工艺生产、使用及治理的相关措施。  

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不断淘汰落后产能,采用符合现行国际通用的技术指标及工艺流程,从源头上尽可能削减VOCS物质的使用与排放。对于生产中不得不排放的VOCS,应采取适宜的治理措施。建议政府增加财政支出,鼓励企业科技研发,降低清洁生产企业的负担。  

重点区域VOCs排放特征显著  

排放总量、单位面积排放量东部地区均大于中西部地区  

2012年10月环境保护部颁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首次发布了我国包括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3个重点区域的VOCS数据。规划中指出,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是VOCS排放的在重点行业。  

从排放总量上看,2010年重点区域代表型行业VOCS排放量最大的3个区域为山东省(79.6万吨)、浙江省(52.7万吨)和江苏省(51.3万吨),最小的3个区域为山西(2.6万吨)、湖南省(3.8万吨)和宁夏(3.95万吨)。  

从单位面积排放量看,2010年重点区域代表型行业VOCS排放浓度最大的3个区域为上海市(37.69g/m2)、天津市(13.81g/m2)和广东省(7.06g/m2)。从地理区域看,排放总量、单位面积排放量均呈现东部地区大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大于西部地区的空间分布特点。  

由于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各区域排放VOCs的行业也不相同。东部沿海地区主要是由电子高新产业排放VOCS,中西部则主要是传统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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