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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

更新时间:2015-04-16 09:4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370 网友评论0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个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在中国人民大学挂牌成立,揭开了我国在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创新的序幕。同日,举办了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右)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左)共同为研究基地揭牌

活动当天,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林文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分别代表双方为基地成立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共同为基地揭牌。开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主持。

首个最高法环资庭与高校合作基地成立

奚晓明在致辞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也需要更多理论界的支持。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高校合作设立的第一个基地,基地的设立是新常态下加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举措,对有效推动实务部门和研究机构在重大问题攻关、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意义重大。

奚晓明希望研究基地能够立足中国国情,不断研究新问题,推进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司法的理论创新,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法治做出开拓性贡献。

王利明在致辞中表示,新《环保法》能否有效实施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新《环保法》要真正“长牙”迫切需要强化司法的作用。现阶段,应加大环境损害赔偿力度,加大民事赔偿在治理环境中的作用,不仅要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代价,也要让他们修复环境。

探索环境司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新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团队一直积极参与国内立法工作,开展国际交流,在国内、国际都有较大影响。”王利明指出,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结合实务,需要依赖司法部门的支持,真正将环境法治的文章写在中国大地上。中国人民大学将不遗余力地支持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为其提供人财物和政策各方面的扶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把环境保护更好地纳入依法治国范畴,与法治建设进行有机的融合,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办方介绍,中国人民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环境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模式下,进行积极探索,寻求满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需求的环境司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实务探索的新模式。

据了解,本次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主办,新成立的研究基地还聘请了首批22名研究员。

■专家热议

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召开

激发新法威力尚需配套机制

4月10日,挂牌仪式后,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随即召开。研讨会围绕“新常态下如何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个议题展开了讨论。

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清华大学等北京多家高校的2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研讨主题相继发言,各抒己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云南、贵州、重庆、江苏、河南、福建等地30多位环境司法一线法官参与了讨论,发表了精彩的观点。

新聘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作了题为“中国环境保护的二元治理机制及其司法保障”的发言。

周珂认为,环境保护在坚持行政主导的同时,应积极利用市场规律,建立二元治理机制。在新的历史阶段,环境司法也应通过自身理念更新与发展、制度创建及完善,为环境保护二元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发挥充分的保障作用。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庆瑞和韩大元还分别从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互动、环境司法与当前法治建设重大任务等角度进行点评。

新常态下如何推进环境司法?

找准环保和经济发展平衡点,用司法保护环境

如何认识新常态下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挥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奚晓明认为,新常态下,环境司法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找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点,用司法保护环境,用法治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为国家经济发展绿色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生态安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远认为,在环境时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有各自的角色和功能,应当各司其职、各守其责,相互协调、互动来构建环境法治,而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否则短期内或许有效,但最终破坏的将是整体性的环境法治建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罗朝国介绍了贵州“一四五”跨区域环保审判格局。他认为这种模式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增强权利人通过司法表达诉求的信心。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提出,应当树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下决心解决环境诉讼中的立案难,改革案件审判管辖制度,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将打击环境犯罪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制,积极稳妥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基础性工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冯纲则提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包括与司法案件相关的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度低、环境行政机关发现移交犯罪线索少造成打击犯罪范围狭窄以及生态修复监管机制有待完善等。

冯纲建议,应当加强环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层面的互动;严格落实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制度,杜绝以罚代刑;创新环境恢复性缓刑考验机制,保障恢复性司法效果;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的法治化转变。

环境公益诉讼难如何破题?

加快推进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基本上可以说是“等米下锅”,谈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参会的专家们几乎众口一致地说。

为什么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会是这样一个状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提到,一是法律的挑战,如5年无违法记录由谁证明,律师费算谋取经济利益吗?二是环保组织诉讼能力的挑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丽从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立法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范围不断扩大,法官如何判断?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不设置环境行政执法前置条件会不会出现资源浪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不要行政执法?环境诉讼判决生效与普通民事案件执行是否一样?是否需要监督执行?司法解释与实际形成的跨流域跨区域管辖如何沟通?

“是有米还没有下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庭庭长祝昌霖结合福建实际说,福建近海污染每年就几百上千件,受到污染的民众不想起诉吗?是因为当前诉讼效力最大化不能实现,诉讼主张难以得到有效支持。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认为,诉讼费太高,取证很难,认定主体资格的年检报告书手续繁杂等问题。不过,他也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可能太多,要引入惩罚性赔偿,突出环境公益诉的讼震慑作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学红认为,当前案件过少是因为不愿起诉、不愿受理、不好审判、不好执行。问题在立法保守,对主体限制过于严格;地方保护和畏难情绪;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缺乏必要激励机制。建议赋予公民环境权,规定行政机关授权职责,明确检察机关授权职责以及建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等。

另外,还有不少学者建议应当加快推进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有专家认为可以考虑由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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