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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回收路径探索 刚性立法几经博弈症结何在

更新时间:2015-08-12 13: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646 网友评论0

  废旧电子产品全身是宝,塑料里面有些骨架含有铁或钢,线路板里含有铜、锡,还有的里面有黄金,可利用率达到90%之多,甚至可以达到100%……
  
  数据显示,1吨废弃的手机电路板,能提炼出400至1200克的黄金,而在全国金矿富集地的山东招远,每吨矿石中仅能提炼5克黄金。
  
  “从我们专业的角度上来讲,它确实是富矿。”7月20日,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分会秘书长唐爱军的一番话印证了上述事实。
  
  在表明“电子垃圾是富矿”观点时,唐爱军没忘了加上一个前提——“这些电子废弃物,必须在正规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
  
  唐爱军道出一个可怕的事实,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飞速前进中产生的电子垃圾有双面性:是亟待挖掘的“矿产”,也是生态环境污染的源头。
  
  “一块手机电池含有的镉可以污染三个标准游泳池的水,一粒纽扣电池可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污染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
  
  移动互联网时代,我国家电产品进入更新换代集中期,每年至少报废500万台电脑、上千万部手机。据有关机构统计,如果对这些被淘汰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不当,每年将会产生5亿多吨危险有毒废物,使其成为巨大污染源;工信部数据也显示,我国每年主要电器电子产品报废量超过两亿台,重量超过500万吨,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国。
  
  面对每年数量巨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我国的回收处理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以北京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每年淘汰的废旧冰箱、电视机、电脑、洗衣机、空调、手机已突破1000万台,只有1/6左右得到环保处理。北京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的数据显示,2014年,北京市3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共接收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仅182.72万台。
  
  无独有偶,即使在电子垃圾是“富矿”的认知盛行的当下,民间对电子垃圾回收的实施也是不乐观。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00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也显示,35.8%的受访者一到两年更换一次电子产品,超六成的受访者拥有废旧手机、电脑配件等电子产品,65.4%的受访者坦言大部分废弃电子产品都闲置在家,并未有效再利用。53.2%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电子垃圾污染情况比较严重,81.4%的受访者建议建立和完善回收体系,推动回收的高效化。
  
  回收中的法律探索
  
  “我们首先应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通过修法及司法解释等解决问题。”有学者呼呼,我国应在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立一部专门性法律对电子垃圾规范化处理进行系统、全面、细致规定。
  
  事实上,中国对废弃家电回收政策的探索早在2001年就开始了。
  
  时由原国家经贸委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等部委组成工作小组,着手制定了《废弃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为了鼓励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正规回收处理企业,2011年,我国正式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采用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国家向生产企业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建立基金用于补贴正规的回收处理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国务院又于2012年批准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其中,补贴标准为电视机每台85元、电冰箱每台80元、洗衣机每台35元、房间空调器每台35元、微型计算机每台85元。据统计,截至2015年7月,我国已有106家企业进入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几乎覆盖各个省和直辖市。
  
  今年7月6日,电子垃圾处理领域再迎来重磅政策,工信部、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再次探索建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期从源头解决废旧电器和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问题,电子垃圾回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立法背后的治理路径博弈
  
  经过十多年的立法博弈,我国的电子垃圾污染仍然成为高悬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没有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遇到一个‘新问题’,我们的习惯性思维是制定一部‘万能’法律去应对,这是值得怀疑的。我们首先应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通过修法及司法解释等解决问题。”专注环境法研究的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挺如是说道。
  
  目前,我们正处在一个发现现行法不足的阶段,我国有关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但谈若贸然立法,在张挺看来只会导致过于频繁地修法、废法、再立法。
  
  张挺称:“理论上,我们希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但现实中很难做到这一点。而且,这样的规定最后结果往往是牺牲环境发展经济,或在不造成致命性环境损害情况下发展经济,有纵容破坏环境之嫌。”他建议,我国在环境立法中删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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