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更要“法治”
当下,环保、安全事故频发,而一旦事故发生,尤其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一些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就相继采取“约谈”措施,对相关部门或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笔者以为,通过适当的“约谈”形式打招呼、敲警钟是必要的,但目前“约谈”有谈而不治之嫌。
“约谈”被称为“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始于2007年的违规占用土地“约谈”。后来,“约谈”被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相继采用,继而被各级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创新办法,被广泛地运用到各种管理工作之中。如今,用的最多的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事故时的“约谈”。
安全生产作为天字号大事,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约谈”作为一种创新工作手段,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以求问题得以合理的解决,不是不可,但“约谈”终究不能代替严格的依法管理。诚然,在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可以对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讲清道理,严明厉害,使之看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但目前从种种迹象看,一些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有谈而不治之嫌。
安全生产不同于其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一切都得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办事。《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就是最高指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就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依法严肃处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以体现法律的尊严。而“约谈”制则应作为法律的配套手段,辅助解决问题,从而起到更加严厉的警示作用。
因此,在安全生产问题上,“约谈”之后,重点应放在全方位整改、放在对事故吸取教训、放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上,从而全方位把控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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