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应加强风险管控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此次修订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当前,为进一步推动危废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急需将风险管控贯穿危废管理。
近年来,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事件频发,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危害人体健康。同时,被查办的相关涉案人员人数也在激增。为此,危废管理被形容是在“刀尖上行走”。企业觉得有风险,害怕犯污染环境罪;管理部门觉得有风险,唯恐失职渎职;政府觉得有风险,担忧成为当地环境保护短板。
那么,为什么当前危废管理风险突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意识。由于危废污染和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环境诉求相对较低。同时,危废非法处置巨大的获利空间增加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风险。
二是监管思路。危废管理不是达标管理,主要是风险管控。尽管《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62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管理和日常监管中,没有将危废管理作为风险环节。企业或区域风险控制评估也往往忽视危废管理,没被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只是作为一个孤立存在,与环境管理、安全管理、廉政建设等风险防范体系脱节。
三是监管能力。以危废规范化管理为例,基本是《固废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偏向于主观评判和现场自由裁量,对现场人员水平要求较高。但一线环境监察人员面临着人力短缺、能力不足的双重困境,法律的严肃性与实际监管的粗放性之间存在矛盾,增加了隐患风险。危废管理的日常监测对象、指标和频次的局限性降低了对监管的支撑作用。至于危废贮存、运输、处置,以及设备启停、维护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既没有监测规定,也无卫生防护要求,处于一无标准、二无要求的空白阶段。
那么,如何将风险管控贯穿危废管理?
首先,把风险理念融入危废管理。危废管理并非达标管理,主要是风险管控,管理部门应重视绿水蓝天之下的危废风险。强化源头控制,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危废日常监管过程中,将风险排查与整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预先防范为原则,重点关注危废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以及处置设施启停、维护等期间的风险隐患。对于一些重点行业,如农药、化工、涉重金属等,应将危废管理作为关键风险点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在项目、审批、验收以及日常管理和场地退役等方面严格要求。
其次,把能力建设融入危废管理。危废管理基础薄弱,急需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危废管理机构或技术支撑单位。危废管理的内容复杂,管理者对危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要认真学习掌握,因此能力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加强危废管理能力建设的同时,提高管理者对危废的危害性和风险性认知。既要避免反应过度谈危色变,也要避免漠不关心无畏无知,增强危废管理环境风险意识、安全和健康防护能力和科学合理的管理知识。此外,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加强危废贮存和处置期间无组织排放监测与监管。
第三,把法纪教育融入危废管理。加强《环保法》、《固废法》等环保普法宣传,不管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政府监管人员,都要懂法、遵法、守法。同时,加强司法联动,保持打击危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产生持续震慑作用。对于企业管理人员来讲,重点在于加强危废非法处置引发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警示教育。对于政府监管人员来说,重点在于预防失职渎职的警示教育,还要加强危废监管过程中的廉政教育,认真学习和落实《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等法律和规定,让危废管理成为又一道不可触碰的环保高压红线,预防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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