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修订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助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
随着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目前尚缺乏强制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以环渤海地区水产养殖为例,环渤海三省一市除辽宁省于2021年发布实施《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外,其余省(直辖市)尚无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此外,养殖尾水排放企业监测率严重不足,部分安装了尾水处理设施的养殖企业,存在尾水偷排、超标排放现象,但由于养殖尾水阶段性排放隐蔽性强等原因,地方有关部门未对这些违法排污行为予以足够重视并及时查处。这就导致养殖尾水阶段性污染突出,每到养殖的清池阶段和养殖结束尾水集中排放时段,养殖区域相应河道断面COD、氨氮浓度明显高于其他时段。
生态环境部今年发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旨在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各地需加快制修订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助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
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相关调研,为标准制修订提供有力依据。水产养殖标准的制修订离不开调查研究,要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水产养殖行业的治理现状和受纳水体的环境质量状况,深入分析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和淤点问题。针对尾水治理难点,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现代工业养殖技术,特别是在养殖装备、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等重点环节深入开展研究,努力实现尾水处理环节技术的高效性和标准化。
坚持生态优先、适用可行的原则,破解养殖尾水标准制修订难题。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曾于2019年分别对《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征求意见,但鉴于企业及有关部门普遍反映过于严格,很多指标难以达到等多种原因,该标准最终并未颁布实施。因此,随着《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颁布实施,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同时,还需兼顾适用可行的原则,循序渐进提出管控要求。
分类分区分级制修订养殖尾水污染治理要求,完善养殖监管依据。注重分析养殖污染物的源头、污染机理和重点污染环节,分析区域差异性,结合具体区域养殖品种、养殖模式的治理方案和防治措施,加快研究出台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为高效监测和监管提供有力支撑。明晰监测和实施监督的要求,督促监管部门和养殖企业强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通过加强养殖污染执法监管,促使养殖企业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助力水产养殖行业绿色发展。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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