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和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污染问题。
“通知”指出,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到2010年,重点湖泊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水质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复重点湖泊地区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加大重污染行业淘汰力度,制订严于国标的排放标准
“通知”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对湖泊实行综合治理。一是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要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三湖”流域各省(市)要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新上向“三湖”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
二是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在重点湖泊流域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在重点湖泊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是控制农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科学规划畜禽饲养区域,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在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是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湖泊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安装污水处置设施,在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
五是削减湖内污染负荷。“三湖”和三峡库区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队伍,建立打捞藻类或漂浮物作业制度。要于2008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三湖”流域禁养区内的湖泊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不再扩大其他湖泊现有围网养殖面积,并在3年内逐步降到规定的面积以下。
六是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要优先实施湖泊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
七是大力加强科技攻关,开展重点湖泊生态安全评估,全面推进湖泊环保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
财政预算资金重点支持,扩大藻类易发期监测范围
“通知”指出,要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要将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安排重点,并加大投入力度。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省界断面的水质监测,跨省界湖泊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防治污、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环保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环境保护资金要对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予以重点支持。
二是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扩大藻类易发期的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制订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并逐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在藻类易发期,对相应区域的污染源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实施关闭淘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要立即全部取消。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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