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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

更新时间:2008-04-18 11:43 来源: 作者: 阅读:5169 网友评论0


标准名: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编号:DB31/357—2006
发布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实施日期:2006-02-05
关键词: 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第8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分别通过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和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中规定的型式认证,取得车辆注册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测量方法采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4日批准。
        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

1. 符合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 符合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或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761.1-1993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1642-1989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3.2 M1、M2和N1类汽车
        按GB/T 15089 规定: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载货车辆。

3.3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

3.3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4 在用汽车
        指具有有效牌照的汽车。

3.5 基准质量(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 kg质量。

3.6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7 气体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 汽油:C1H1.85,
        — 柴油:C1H1.86,
        — LPG:C1H2.525,
        — NG:CH4。

3.8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9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0 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1999年6月30日以前领取牌照的第一类车和2001年9月30日以前领取牌照的第二类车,简易瞬态工况法试验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基准质量(RM) CO HC NOX
kg g/km g/km g/km
RM1020 41.9 5.9 6.7
1020<RM1470 45.2 6.6 6.9
1470<RM1930 48.5 7.3 7.1
RM 1930 51.8 8 7.2

4.2 1999年7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第一类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第二类车,简易瞬态工况法试验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表2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 CO HC+NOX
kg g/km g/km
第一类车 全部 12 4.5
第二类车 RM1250 12 4.5
1250<RM1700 18 6.3
RM1700 24 8.1


5 测量方法

5.1 本标准测量方法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应按GB18285-2005的规定执行。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6.1 对于单一燃料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7.1 对于第4章中规定的车辆,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8.1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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