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更新时间:2015-07-24 16:35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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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22日提交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据悉,这是经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该《条例(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
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条例(草案)》还需要结合河北实际,进一步在指导原则、经济政策引导,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些调整、补充和加强。
现行条例陈旧滞后急需修订
重化工、资源型工业占主导,污染物排放量大;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煤炭占比大,燃煤排放量大,清洁能源利用供求紧张;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治理战线长范围广难度大;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建筑扬尘和城市生产生活对大气的污染明显……一系列严峻的问题显示,河北省大气污染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特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复杂而艰巨。
事实证明,大气污染已经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成为制约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然而,现行的1996年出台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与国家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要求不一致,更无法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今天作的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表示,现行条例在防治领域中突出工业,防止手段重在末端治理,没有建立起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环保体系;防治责任突出企事业单位,没有形成涵盖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一体的防治责任网;防治因子单一,没有形成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管理的格局。
此外,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背景下,现行条例在防治方式上注重行政辖区“各自为战”,没有建立起区域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体系,防治力度的不够更是造成环境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无法产生强有力的法律威慑效应。
距今已有20年的现行条例法规内容陈旧滞后,存在许多缺遗和不协调,已不适应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立法走向和河北实际进行全面调整。因此,修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结合防治实践体现河北特色
与1996年条例相比,《条例(草案)》修订幅度大,将现行条例6章35条修订为10章65条,并且基本没有照搬上位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体现了新的立法法的基本精神,遵循了新环保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吸收了部分新的成果,体现了河北特色。”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姬振海说。
据介绍,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思路上,《条例(草案)》坚持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质量改善核心导向,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综合运用经济、法制、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在具体内容上,《条例(草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原则和各方面的责任,分类规范各类大气污染来源的防治措施,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突出燃煤、工业等污染治理,提出制定燃煤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以及河北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准入门槛等具有河北特色的条款,总体把握与河北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
增加有关内容继续可行论证
借鉴和参照正在审议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近两年出台的部分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审查后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建议,增加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有关内容,依据新环保法有关规定,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纳入条例,结合河北实际,对资源消耗大、排放量大的企业、行业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鉴于在农业生产生活中,化肥、农药投放量大,畜禽和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不当等原因,产生大量氨、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增加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内容。
在法律责任方面,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具体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排污单位的责任,细化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加大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处罚手段,增强针对性。
“正在审议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省市在处罚力度上都有很大幅度提高,有的将处罚上限提高至50万、100万,河北应予以参照,提高法规震慑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姬振海说。
针对河北的实际情况,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认为,应进一步细化燃煤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管,增加更多约束性条款,着重从燃煤供给、储运、使用三方面细化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认为,对机动车采取限购、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应设定严格的前提条件和程序规定,河北应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再进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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