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更新时间:2011-05-1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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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 《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础上,依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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