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节选)
标准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节选)
标准性质:节选
1 总 则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一般规定
2.0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2.0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04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5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5.01 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5.0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 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5.0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 22时至次日 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5.0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
5.05 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5.06 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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